Warning: copy(): Filename cannot be empty in /home/xlqcn8xelqqac5n/wwwroot/caches/configs/system.php on line 58 以案说法:从业四年九万风险金被退回 - 特色专栏 - 北京劳务外包,北京劳务派遣公司-北京信立强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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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0-15 17:58:33 来源: 人气:
   【案例回放】申诉人刘权于1993年6月到被诉人某期货有限公司工作,并于1996年4月与该公司签订了自1996年4月25日至1998年4月25日为 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刘权称其2002年10月,以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其本人要结婚为由将社会保险关系调出。据查,该公司自1994年起至1998年 期间从刘权工资中先后扣取风险金近9万元。

    另查,1997年9月,某期货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刘权签订了《住房合同》一份,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乙方在离职三个月内必须将房屋退还甲方。 2005年,被诉人以申诉人离职后不交纳房屋租金,又不腾退房屋为由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12月20日该院作出了(2005)宣民 初字第4444号 《民事判决书》,在该判决中认定,依照《住房合同》的约定,申诉人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内将房屋退还被诉人。为此该院判决申诉人应将住房交给被诉人。

    仲裁委审理认为,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刘权已从某期货有限公司离职,因此其索要新的工作岗位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刘权要求 某期货有限公司偿还近9万元风险金的请求,因某期货有限公司未提供收取此风险金的相关依据,故公司应予退还刘权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