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ning: copy(): Filename cannot be empty in /home/xlqcn8xelqqac5n/wwwroot/caches/configs/system.php on line 58 合同正常到期 企业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 特色专栏 - 北京劳务外包,北京劳务派遣公司-北京信立强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03月29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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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0-15 18:00:25 来源: 人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 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 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可以看出,合同正常到期,满足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条 件,用人单位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地说,首先劳动合同终止后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特殊情况。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续订合同,并且续订合同的条件是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 约定的,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这种情况不需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为是劳动者本人不愿意续订合同。
 除上述特殊情形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外,其他的情况应该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1)用人单位用意续订合同,但是续订的合同条件比原来的条件差,或是更 不利劳动者,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不同意订立合同,劳动者同意订立的;(3)双方都不同意订立合同的。这三种情况中,用人单位主观 上并没有续订合同之意,最终造成劳动者不能续订劳动合同,因此应给予经济补偿金。

    所以,只要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时用人单位并没有主观意愿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就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