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2月16日,星期三
特色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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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0-15 17:54:04 来源: 人气:
   1、《工伤保险条例》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4月16日经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职工个人缴纳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5、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伤害事故,何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向何部门提出?

    答: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伤害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单位应当在30日之内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6、个人或者其亲属是否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答:职工个人发生伤害事故或者患职业病,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7、个人或者其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否有时间要求?

    答: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超过1年的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不能受理其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8、职工受到事故伤害,谁承担举证责任?

    答: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9、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后,什么时间作出认定的决定?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10、工伤职工何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11、工伤职工应在哪里就医?

    答:工伤职工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12、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应享受什么待遇?

    答: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应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3、工伤职工因生活、工作需要可以配置辅助康复器具吗?

    答:工伤职工因生活工作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14、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如何处理?

    答: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可以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15、工伤职工如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如何对待?

    答: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6、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如何处罚?

    答: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7、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如何处理?

    答: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8、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何处理?

    答:对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的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19、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伤害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如造成伤害,应由用人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20、《条例》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1、供养亲属是多人的如何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答: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市职 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计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基数。

    22、供养亲属享受的条件是什么?

    答: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时其供养亲属应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18号令)规定的条件。

    23、工伤职工已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评定过伤残等级,个人认为伤情发展如何处理?

    答:工伤职工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从上一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1年后,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申请的,工伤职工可以个人提出申请。

    24、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企业是否能终止劳动合同?

    答: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企业可以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5、企业破产职工工伤待遇如何处理?

    答:按照《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市政府令14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伤残达到五级至十级的工伤职 工,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企业破产,工伤职工留守结束的,核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应该是以结束留守工作时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6、职工个人申请认定时,劳动关系未确定如何办理?

    答:职工个人申请认定工伤,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关系未确定的,应先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确定劳动关系后再进行工伤认定。

    27、交通事故逃逸的如何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答:交通事故逃逸的,企业或个人可以先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

    28、外省市企业驻京机构已参加了本市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了工伤如何办理申请?

    答:外省市企业驻京机构已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发生了工伤事故,可向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29、已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旧伤复发能否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答:已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已经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旧伤复发不能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30、复转军人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怎么办?

    答:各用人单位的复转军人何时旧伤复发,何时持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医院的诊断证明,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